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管理实施细则
(试行)
颁布单位: 浙江省交通厅
文号:
颁布日期:
生效日期: 1998年12月1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,根据国家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,收取租赁费用,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。
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客车、货车、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。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专(兼)营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及承租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。
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,多家经营,统一管理,鼓励规模化、集约化的发展和实行跨地区的网络化经营。
第五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汽车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,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业的管理,并委托相应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:
1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,编制汽车租赁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,对租赁汽车的数量、布局、结构进行合理调控。
2、对申请从事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者及车辆进行技术经济条件审验,核发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》(以下简称《道路运输证》)等证照。
3、对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;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资格、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年度审验;对违反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》和本实施细则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。
4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建立投诉机构,受理投诉,调解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。协助处理违反物价政策的经营行为。
第六条 省物价局为全省汽车租赁业收费价格主管部门。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汽车租赁收费的管理、监督和检查。




